2009年7月15日,陳同海以受賄1.95億元,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,緩期兩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陳同海以1.95億元的巨額受賄,成功逃避死刑判決,與成克傑,胡長清,王懷忠等高官受賄案相比,其受到"優待"是顯...